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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西螺中學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廖炎林、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林光庸、黃錫琅、李志元、許錦亭、洪進發、張邦彥、蘇映等均同意參與「台灣獨立」活動,或則爭取他人,或責調查彈藥倉庫及偵查地形,或則製造偽國旗及臂章,或則準備暴動,或則奔走聯絡,顯均具有叛亂之犯意。惟上述台獨活動尚無具體組織,該被告等之爭取參與者,進行聯絡,以及五十年三月九日林東鏗等赴樹仔腳準備劫營,均屬預備行為。第以被告詹益仁、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廖炎琳等事後均知悔悟,自動向本部或雲林縣警察局投案,請予從輕處罰,以勵自新。(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各緩刑二年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劉學詩(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晴普字第5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炎林於五十年六月間先後伴同被告張茂鐘、林東鏗、李慶斌等訪物被告廖學庚、廖本仁意圖爭取其參加「台灣獨立」活動;被告許錦亭陪同被告蘇東啓與被告顏錦福在嘉義柏林外科商談「台灣獨立」事各等情為原判認定之事實,若被告廖炎林、許錦亭並未參與「台灣獨立」活動,衡諸常情,何致先後陪同被告張茂鐘等爭取他人參加?暨陪同被告蘇東啓與他人暢談「台灣獨立」事?況被告許錦亭曾經被告李智源介紹參加台獨叛亂活動已經李志元證實有案,原判決竟採信被告廖炎林、許錦亭事後狡辯之辭,變更起訴法條,依知匪不報處刑一年,認事用法量刑,均不無失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則先(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洛字第2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潘鵬程(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學庚、廖本仁、廖炎林、許錦亭、顏錦福、莊來明、林江波、林振坤、劉平西、蘇洪月嬌、洪文勢、蘇竹源、林利德、謝崇雄、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或受被告張茂鐘、林東鏗、林光庸、李慶斌、黃樹琳、蘇東啓之邀請參加叛亂活動,未表同意,或知悉其從事叛亂活動,乃均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潘鵬程(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