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在山東省即西縣窪裡小學充教員,曾參加匪教員講習班訓練二周,研讀「辯證法」「新民主主義」等匪黨理論。三十六年五月,改充匪即西縣移風區教育助理,負責督導全區教育行政。同月間參加匪即西縣教育特支委員會集會,在匪幹丁明主持下,討論匪教育工作發展事項,同時加入匪黨組織,受匪指示發動移風區貧農鬥爭富農之階級鬥爭,惟尚無具體叛亂行為,同年七月,國軍收復即墨縣,即潛逃青島。三十七年投入陸軍第五零四師保防組充組員,駐防青島南泉等處,同年五月曾將第五十軍第二七零師第八零八團進兵匪之據點沙嶺河口軍事行動消息告知匪新兵第五師武工隊,三十八年隨軍來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