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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即墨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在山東省即西縣窪裡小學充教員,曾參加匪教員講習班訓練二周,研讀「辯證法」「新民主主義」等匪黨理論。三十六年五月,改充匪即西縣移風區教育助理,負責督導全區教育行政。同月間參加匪即西縣教育特支委員會集會,在匪幹丁明主持下,討論匪教育工作發展事項,同時加入匪黨組織,受匪指示發動移風區貧農鬥爭富農之階級鬥爭,惟尚無具體叛亂行為,同年七月,國軍收復即墨縣,即潛逃青島。三十七年投入陸軍第五零四師保防組充組員,駐防青島南泉等處,同年五月曾將第五十軍第二七零師第八零八團進兵匪之據點沙嶺河口軍事行動消息告知匪新兵第五師武工隊,三十八年隨軍來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在原籍山東省即墨縣陷匪時期,任匪即西縣窪裡小學教員,參加匪教員講習班訓練二周,研讀「唯物辯證法」、「新民主主義」等匪書,三十六年五月轉充匪即西縣移風區教育助理,同月參加匪即西縣教育特支委員會集會,討論匪教育工作發展事項,同時加入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淦字第466號、(52)澈淦呈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