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575號
原始職業
苑裡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以被告每次辦理自新登記時,祇將二十七年參加共產匪黨後為匪工作之事實予以表白,竟將參加匪黨外圍組織「讀書會」「革命互濟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民族解放先鋒隊」等部分均予保留,解送本部偵辦。……第查被告參加共產匪黨及自首,均在三十八年六月懲治叛亂條例施行以前,案照司法院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其行為尚難據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訴追……至被告明知陳香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經查陳香早於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在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未頒布以前即已自新有案,依照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不為罪。(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