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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中市魚市場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李光業(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意圖顛覆政府進行「台灣獨立運動」活動僅在協益交換同意之陰謀階段(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李光業(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渥字第347號、(52)澈渥呈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字第00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