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1號
原始職業
大埤鄉公所村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受蘇東啓之託向一般民眾、大埤鄉公所宣傳,未予行動,並在叛亂罪未發覺以前向該管公務員坦陳其犯罪事實(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羅衡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