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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980號
原始職業
金門縣農會供銷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5年間因在原籍經商失敗,前往福建晉江投靠堂兄張生亞謀事,當時張生亞係匪華東局閩南晉江地區書記,乃留張永福為其担任交通工作,經常往來於惠安、崇武一帶,向當地潛伏之匪黨組織分發「解放淺說」、「社會主義」及「土地改革」等反動書刊。同年6月經張匪生亞與其另一堂兄張匪廷標(匪華東局閩南晉北地區地委)之介紹,正式參加匪黨組織。37年9月張匪廷標派其至福建南安、麟山從事發展匪黨組織工作,歷時三月。張永福為匪活動,至為積極發展匪黨份子達30餘人,同年底其另一堂兄張匪天昊為黨匪廈門區地委,因張永福在麟山地區從事發展匪黨組織工作頗有成效,乃與張匪廷標洽妥,決定派遣張永福至金門協助潛伏匪幹邱采標展開組織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福建晉北參加匪黨後,曾來往金門數次,惟迄未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涼字第515號、(53)凝涼呈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1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