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980號
原始職業
金門縣農會供銷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5年間因在原籍經商失敗,前往福建晉江投靠堂兄張生亞謀事,當時張生亞係匪華東局閩南晉江地區書記,乃留張永福為其担任交通工作,經常往來於惠安、崇武一帶,向當地潛伏之匪黨組織分發「解放淺說」、「社會主義」及「土地改革」等反動書刊。同年6月經張匪生亞與其另一堂兄張匪廷標(匪華東局閩南晉北地區地委)之介紹,正式參加匪黨組織。37年9月張匪廷標派其至福建南安、麟山從事發展匪黨組織工作,歷時三月。張永福為匪活動,至為積極發展匪黨份子達30餘人,同年底其另一堂兄張匪天昊為黨匪廈門區地委,因張永福在麟山地區從事發展匪黨組織工作頗有成效,乃與張匪廷標洽妥,決定派遣張永福至金門協助潛伏匪幹邱采標展開組織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