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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戴雲山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戴雲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0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南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574號
原始職業
慈光托兒所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陳香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戴雲山與被告陳香組織「南安第三區教育界抗敵服務團」為掩護,進行共匪工作,及廿七年夏參與匪閩南特委李#之「民族解放先鋒隊」大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6月7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25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譚俊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香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
(審判長)、
趙華通
(審判官)、
成鼎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5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譚俊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
、
趙華通
、
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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