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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萊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三輪車伕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四年在山東省萊陽縣受匪發動參軍之影響,志願參加匪思想訓練,於受訓一月後,派在匪山東省即墨縣公安局武工隊為隊員,擔任警衛工作,曾受匪命逮捕即墨縣泉莊村一尹姓保長,三十六年七月離去匪職,三十八年在陸軍第三十二軍充炊事兵隨軍抵台(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