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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423號
原始職業
陸軍十九師砲兵七十四營二連少尉觀測官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結合友好,組織亞細亞同盟。意圖顛覆政府,並吸收黃憶源、張茂雄、施明正、施明雄等參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5號、(52)警審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劉學詩(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施明德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司徒潔(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亞細亞同盟之發起人,並先後吸收多人參加其叛亂組織,又為與興台會合併後之領導人,既有組織型態,已達着手實行顛覆政府之程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施明德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司徒潔(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况字第257號、(53)凝况呈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5、0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6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