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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藥劑生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4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浚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4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浚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48年間,林金煌偕方鳳揚走訪李吉村告知有關「台灣獨立」推翻政府之計畫,李吉村表示同意。(預備或陰謀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浚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4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520號、(52)澈浚呈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4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1月23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