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等於民國三十六年間,先後參加匪黨,既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確已脫離匪黨組織關係(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聲請駁回
在懲治叛亂條例尚未公佈施行前,參加匪黨組織,來台後,既未向政府治安機關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