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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日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210號
原始職業
嘉義縣警察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四年底當抗戰勝利未久,其原籍山東日照縣被共匪竊據,適被告在該縣日照中學讀書,即由該校蔡老師領導參加共匪兒童團,經常學習唱歌及講述民間故事,三十五年春被告之父病歿,七日忌滿,為其姐携帶離開家庭,嗣經其堂兄李士達將被告接至青島,輾轉來台,四十年考取警察學校,畢業後,派嘉義縣警察局服務,經警務處查覺被告有參加兒童團情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聲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四年底,其原籍山東日照為共匪竊據,適當時被告在日照縣中讀書,由該校教師蔡某領導參加共匪兒童團,學習唱歌及講述民間故事。三十五年四月至青島,旋隨堂兄李士達來台,至四十九年經台灣省警務處查悉前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3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3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