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210號
原始職業
嘉義縣警察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四年底當抗戰勝利未久,其原籍山東日照縣被共匪竊據,適被告在該縣日照中學讀書,即由該校蔡老師領導參加共匪兒童團,經常學習唱歌及講述民間故事,三十五年春被告之父病歿,七日忌滿,為其姐携帶離開家庭,嗣經其堂兄李士達將被告接至青島,輾轉來台,四十年考取警察學校,畢業後,派嘉義縣警察局服務,經警務處查覺被告有參加兒童團情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