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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渭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起字第048號
原始職業
陸軍防空砲兵第二○八營營部中尉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胡馬經常在馬宅密研判亂計劃,認居住鄰近感情素洽之被告,亦不致反對,遂令獲悉所談判亂計劃內容,馬並於事後徵詢其意見,被告亦認有此必要,遂對胡馬之言行密而不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粟盛敏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鏡棠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趙子璋(審判長)、李式聯(審判官)、蕭凱(審判官)
書記官
丁統甫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丁統甫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