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起字第048號
原始職業
陸軍防空砲兵第二○八營營部中尉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胡馬經常在馬宅密研判亂計劃,認居住鄰近感情素洽之被告,亦不致反對,遂令獲悉所談判亂計劃內容,馬並於事後徵詢其意見,被告亦認有此必要,遂對胡馬之言行密而不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粟盛敏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