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聲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就讀大、中學校時,相互與林一交換研讀貧乏物語,費爾巴哈等日文左傾書籍……並於四十六年間受另案被告游來乾之託寫信促林一(當時在日本)返國一行,游林會談後,曾據林告知游有一小圈子,要林一到日本後設法與大陸匪偽妥取連絡之事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