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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省立高雄商業學校初二肄業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680號
原始職業
製革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年七月間,經宋景松吸收參加「台灣獨立聯盟」組織,由宋領導,曾在台北縣三重市正義國民學校參加開會,討論叛亂問題(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5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