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湄潭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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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公教智識週刊社業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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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1,警審聲,0039 【裁判日期】510918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申容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1)警審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申 容 男年三十四歲 貴州省湄潭縣人 住台中市 業公教智識周刊社業務員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一案,聲請交付感化及單科沒收,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申容交付感化三年。 「海豔」上下冊各一本沒收。 理由 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以被告申容於民國四十八年五月間,由高雄市致函閻耀庭,討論思想問題,內容有:一、馬克思所述哲學的根本問題,在改變世界,如政府撤退來台,就是馬克思理論的成果。二、馬克思階級鬥爭和唯物辯證法,都是正確的。三、毛澤東有匪竊據地區七億人民向他高呼萬歲,並誇耀匪竊據地區「黃河鐵橋」等建設的成就。四、窮人是革命的溫床,也是富人的點綴品等傾匪言論,該閻耀庭復將原函於同月二十八日轉寄卜廣玉時,為本部檢獲,因閻曾在海軍服務,送海軍總司令部辦理,由原屬 隊海軍陸戰隊第一師於五十一年三月六日以衛彬移字第○○一號裁定交付感化後將有關資料移送本部,經本部保安處將申容拘獲歸案移由軍事檢察官查明確實,并有被告致閻耀庭原函照片,經提示被告認明,係其所書寫,有照片筆錄附卷為證,認被告思想傾匪,應感化矯正,聲請感化。又逮捕被告時,查獲被告所購閱之「海豔」一書上下冊各一本,該書內容係匪幫語調,經本部五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詮論字第一○二號代電查禁有案,係違禁物,應予沒收,併案聲請戰獨宣告沒收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唐湘清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李子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