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27號
原始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及國立台灣藝術專科學校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23年在廈門加入匪黨,主編工人畫報煽動罷課請願,27年參與民族先鋒隊活動,對團員實施匪思想教育並鼓勵其妻往匪閃北公學受訓,於武漢會戰期間進行思想滲透活動挑撥地方與中央軍隊情感,34年來台後仍與匪黨繼續判亂活動,利用文化人身分撰寫不利政府之文章及發表利匪言論(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渥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23年在廈門加入匪黨,主編工人畫報煽動罷課請願,27年參與民族先鋒隊活動,對團員實施匪思想教育並鼓勵其妻往匪閃北公學受訓,於武漢會戰期間進行思想滲透活動挑撥地方與中央軍隊情感,34年來台後仍與匪黨繼續判亂活動,利用文化人身分撰寫不利政府之文章及發表利匪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23年在廈門加入匪黨,主編工人畫報煽動罷課請願,27年參與民族先鋒隊活動,對團員實施匪思想教育並鼓勵其妻往匪閃北公學受訓,於武漢會戰期間進行思想滲透活動挑撥地方與中央軍隊情感,34年來台後仍與匪黨繼續判亂活動,利用文化人身分撰寫不利政府之文章及發表利匪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