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桂林市
畢業學校
大學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27號
原始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及國立台灣藝術專科學校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23年在廈門加入匪黨,主編工人畫報煽動罷課請願,27年參與民族先鋒隊活動,對團員實施匪思想教育並鼓勵其妻往匪閃北公學受訓,於武漢會戰期間進行思想滲透活動挑撥地方與中央軍隊情感,34年來台後仍與匪黨繼續判亂活動,利用文化人身分撰寫不利政府之文章及發表利匪言論(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渥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渥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23年在廈門加入匪黨,主編工人畫報煽動罷課請願,27年參與民族先鋒隊活動,對團員實施匪思想教育並鼓勵其妻往匪閃北公學受訓,於武漢會戰期間進行思想滲透活動挑撥地方與中央軍隊情感,34年來台後仍與匪黨繼續判亂活動,利用文化人身分撰寫不利政府之文章及發表利匪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23年在廈門加入匪黨,主編工人畫報煽動罷課請願,27年參與民族先鋒隊活動,對團員實施匪思想教育並鼓勵其妻往匪閃北公學受訓,於武漢會戰期間進行思想滲透活動挑撥地方與中央軍隊情感,34年來台後仍與匪黨繼續判亂活動,利用文化人身分撰寫不利政府之文章及發表利匪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機秘(乙)第12252號、(53)侍戰丙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渥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准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2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