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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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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崇安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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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684號
原始職業
華南銀行城內分行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二十八年間參加共產匪黨後,復吸收他人參加,來台後參與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活動,從事爭取金融界人士操縱市場,擾亂本省金融(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8號、(53)警審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八年參加匪黨組織,旋吸收鄭炳中、黃昆源參加,迄三十七年間又加入匪台經會活動,繼續至三十八年底,自犯罪日起,以迄獲案時止,未向政府自首,其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字第174號、(54)再接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廿八年夏入匪黨,嗣吸收鄭炳中、黃昆源參加,奉華東局對台工作部之派遣來台組織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先後爭取郭炳星參加。萬另成立華南小組從事操縱市場,擾亂金融,日後組長鄭炳中身分暴露潛逃,工作乃停頓(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字第174號、(54)再接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接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2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