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侍戰丙字第174號、(54)再接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廿八年夏入匪黨,嗣吸收鄭炳中、黃昆源參加,奉華東局對台工作部之派遣來台組織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先後爭取郭炳星參加。萬另成立華南小組從事操縱市場,擾亂金融,日後組長鄭炳中身分暴露潛逃,工作乃停頓(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