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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聶雲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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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聶雲軒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長汀縣
畢業學校
暨南大學畢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237號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達見工程處副管理師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李尚質
、
廖鑑文
、
曾勝羽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於民國三十六年間,先後參加匪黨,既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確已脫離匪黨組織關係(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業永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4月8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13號
公訴人
汪弘杰
辯護人
張玉芳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尚質
、
廖鑑文
、
曾勝羽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
(審判長)、
趙華通
(審判官)、
成鼎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3號
公訴人
汪弘杰
辯護人
張玉芳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尚質
、
廖鑑文
、
曾勝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
、
趙華通
、
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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