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xx計畫第七組少校副組長,五十一年十月四日該組全體人員出發向匪區滲透從事游擊工作。同月六日下午八時,因風浪過大延誤行程,油料用罊,操舟器失靈,無法前進,此時董克敏、譚家駒遂萌降匪之念,商同以手電筒向匪方海岸照射求救信號,冀圖共匪前來施救,向匪投降,因距離仍遠,未為匪方發現。同日上午該管組長鑒於無法入陸,乃埋妥槍彈後,偷渡香港,旋因埋槍事發該組先後被港警拘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侍戰丙第480號、(52)機秘(乙)第72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海威計畫第七組少校副組長,五十一年十月四日該組全體人員出發向匪區滲透從事游擊工作。同月六日下午八時,因風浪過大,油料用盡,風浪所阻無法前進,此時董克敏、譚家駒遂萌投匪之念,商同以手電筒向匪海岸照射求救,冀圖共匪前來施救,而便投降,未為匪方發現。同日上午該管組長鑒於無法入陸,乃埋妥槍彈後,偷渡香港,旋因埋槍事發該組先後被港警拘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xx計畫第七組少校副組長,五十一年十月四日該組全體人員出發向匪區滲透從事游擊工作。同月六日下午八時,因風浪過大延誤行程,油料用罊,操舟器失靈,無法前進,此時董克敏、譚家駒遂萌降匪之念,商同以手電筒向匪方海岸照射求救信號,冀圖共匪前來施救,向匪投降,因距離仍遠,未為匪方發現。同日上午該管組長鑒於無法入陸,乃埋妥槍彈後,偷渡香港,旋因埋槍事發該組先後被港警拘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