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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計劃第七組少校副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判字第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倪漢雲(審判長)、張秉方(審判官)、黨宗賢(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xx計畫第七組少校副組長,五十一年十月四日該組全體人員出發向匪區滲透從事游擊工作。同月六日下午八時,因風浪過大延誤行程,油料用罊,操舟器失靈,無法前進,此時董克敏、譚家駒遂萌降匪之念,商同以手電筒向匪方海岸照射求救信號,冀圖共匪前來施救,向匪投降,因距離仍遠,未為匪方發現。同日上午該管組長鑒於無法入陸,乃埋妥槍彈後,偷渡香港,旋因埋槍事發該組先後被港警拘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侍戰丙第480號、(52)機秘(乙)第72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海威計畫第七組少校副組長,五十一年十月四日該組全體人員出發向匪區滲透從事游擊工作。同月六日下午八時,因風浪過大,油料用盡,風浪所阻無法前進,此時董克敏、譚家駒遂萌投匪之念,商同以手電筒向匪海岸照射求救,冀圖共匪前來施救,而便投降,未為匪方發現。同日上午該管組長鑒於無法入陸,乃埋妥槍彈後,偷渡香港,旋因埋槍事發該組先後被港警拘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侍戰丙第480號、(52)機秘(乙)第720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台統(二)藩字第04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xx計畫第七組少校副組長,五十一年十月四日該組全體人員出發向匪區滲透從事游擊工作。同月六日下午八時,因風浪過大延誤行程,油料用罊,操舟器失靈,無法前進,此時董克敏、譚家駒遂萌降匪之念,商同以手電筒向匪方海岸照射求救信號,冀圖共匪前來施救,向匪投降,因距離仍遠,未為匪方發現。同日上午該管組長鑒於無法入陸,乃埋妥槍彈後,偷渡香港,旋因埋槍事發該組先後被港警拘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3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判字第0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