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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諸暨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嘉義阿里山奮起湖林場做工時,對工人周雲梯、周昭慶等稱:「橫斷公路是退役軍人血汗做成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蔣XX父子都是XX蛋,要把我們整死,他能早死,我們早好」同年九月卅日又對周昭慶等談稱:「戰士授田證是騙人的東西」民國五十年間在國防部印製廠做工時復對工人宣稱:「飯吃不飽,這樣政府,我也可以當總統,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9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1,警審聲,0037 【裁判日期】510911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蔡行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1)警審聲字第卅七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蔡 行 男 年四十二歲 浙江諸暨人 住台北縣 無業 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蔡行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以被告蔡行係假退役軍官,於民國四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嘉義阿里山奮起湖林場做工時,對工人周雲梯、周昭慶等稱:「橫斷公路是退役軍人血汗做成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蔣xx父子都是xx蛋,要把我們整死,他能早死,我們早好」同年九月卅日又對周昭慶等談稱:「戰士授田證是騙人的東西」民國五十年間在國防部印製廠做工時復對工人宣稱:「飯吃不飽,這樣政府,我也可以當總統,等荒謬言論,經本部保安處查覺扣辦軍事檢察官訊明確實以被告係假退役軍官,每月可領取八成薪及主副食,其工作收入,悉為個人所得,被告係自願甄退,復無家累,生活當無困難,乃被告竟出此荒謬言論,因認有予以矯正之必要,聲請交付感化前來。按 總統為反共復國領導重心,並核反共抗俄戰士授田,乃政府既定政策,經立法院制定條例,行政院提前頒發授田憑據程序隆重意義重大。被告竟妄加詆譭,無異為匪張目,軍事檢察官之聲請洵有理由,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八 月 卅 一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成 鼎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楊永祥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