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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益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起字第048號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眷舍管理處第二組上尉後勤官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蔡電等人與胡克飛馬志堅認識,胡克飛主講時代背景、國際趨勢及所謂革命之需要,馬志堅在旁贊助,蔡等人表示贊成,蔡員並表示其在眷村可以發動二三十人,當經胡指定負責台中地區發展組織及聯繫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粟盛敏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鏡棠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趙子璋(審判長)、李式聯(審判官)、蕭凱(審判官)
書記官
丁統甫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鏡棠字第0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丁統甫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