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起字第048號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眷舍管理處第二組上尉後勤官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蔡電等人與胡克飛馬志堅認識,胡克飛主講時代背景、國際趨勢及所謂革命之需要,馬志堅在旁贊助,蔡等人表示贊成,蔡員並表示其在眷村可以發動二三十人,當經胡指定負責台中地區發展組織及聯繫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粟盛敏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