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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684號
原始職業
華南銀行營業部副理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二十五年間參加共產匪黨,來台後參與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活動,從事爭取金融界人士操縱市場,擾亂本省金融(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8號、(53)警審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0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