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1號
原始職業
水林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與顏錦福談論「台灣獨立」一事,其罪證類屬不足,應予不起訴(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羅衡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