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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許金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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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許金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陳一郎
、
張新治
、
紀經續
、
盧鉛騰
、
許瑞騰
、
賴文廷
、
蘇武吉
、
許義雄
被控犯行描述
對於張茂鐘等叛亂行為,無犯意聯絡,欠缺故意要件,自屬不罰(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9條1項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晴普字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陳一郎
、
張新治
、
紀經續
、
盧鉛騰
、
許瑞騰
、
賴文廷
、
蘇武吉
、
許義雄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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