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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花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虎氣訴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三三四六部隊第一連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虎氣判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备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李桓(審判長)、呂金貴(審判官)、王俊夫(審判官)
書記官
王敬亮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囬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李光業(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書寫「個人的力量,是對付不過一個有組織的力量的,這是不用一提,凡人皆知的事,眼前暫時的忍受,並不即是代表永遠的屈服或投降」、「只要老天爺一有機會給我,我一定要為我人民的前途幸福,把你這殘無人道的某某某的党的專制『民國』政府,毫不留情地一氣敲垮的,另外自己深思熟慮的來建立一個真正的民主政府」、「我除對我自己以及我家庭的前途幸福必須加以顧及以外,更必須對我台灣青年的本身及其家庭的前途幸福,加以負責,所以我現在必須開始擬定行動方針,以為達成這項神聖責任的指導」等文字(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囬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李光業(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渥字第122號、(52)澈渥呈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3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虎氣判字第0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备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敬亮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3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