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字號
(52)虎氣訴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三三四六部隊第一連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書寫「個人的力量,是對付不過一個有組織的力量的,這是不用一提,凡人皆知的事,眼前暫時的忍受,並不即是代表永遠的屈服或投降」、「只要老天爺一有機會給我,我一定要為我人民的前途幸福,把你這殘無人道的某某某的党的專制『民國』政府,毫不留情地一氣敲垮的,另外自己深思熟慮的來建立一個真正的民主政府」、「我除對我自己以及我家庭的前途幸福必須加以顧及以外,更必須對我台灣青年的本身及其家庭的前途幸福,加以負責,所以我現在必須開始擬定行動方針,以為達成這項神聖責任的指導」等文字(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