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起字第048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三十三師第九十八團第一營第二連中尉副連長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贊同胡馬二人發動政變推翻政府之主張,並允回其部隊聯絡失意之中下級帶兵幹部,共圖屆期舉事,平時亦散佈不滿現實之言論,以擴張毒素思想(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粟盛敏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