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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郭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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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郭炳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上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684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龜山鄉衛生所保健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蘇醒
、
王思泉
、
萬集英
被控犯行描述
鄭炳中來台後爭取郭炳星等人參與匪台灣經濟工作委員會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7月6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8號、(53)警審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羅行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蘇醒
、
王思泉
、
萬集英
、
佘延苗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
(審判長)、
趙華通
(審判官)、
成鼎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1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8號、(53)警審特字第0016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羅行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蘇醒
、
王思泉
、
萬集英
、
佘延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
、
趙華通
、
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0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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