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680號
原始職業
鑲牙工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被控犯行描述
發起組織「改進會」,又名「學進會」,「青年會」,「興台會」,「復興台灣會」,「台灣民主同盟」。常秘密開會,討論擴展組織,聯絡方法,爭取社會人士支援等問題,陰謀推翻政府,台灣獨立。四十八年初,該組織與另一「亞細亞同盟」組織合併,更名為「台灣聯合戰線」,又稱為「台灣獨立聯盟」(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交付組織份子設法竊取機密公文,搜集軍中情報(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洛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三興罪刑部分撤銷
陳三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55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起組織「改進會」,又名「學進會」,「青年會」,「興台會」,「復興台灣會」,「台灣民主同盟」。經常開會,討論吸收會員,擴大組織及爭取社會人士支援等事宜,陰謀推翻政府,建立所謂「台灣民主共和國」。四十八年初,與「亞細亞同盟」叛亂組織合併,更名為「台灣聯合戰線」,又稱為「台灣獨立聯盟」。交付林振飛竊取機密公文及搜集軍事情報等任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洛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三興罪刑部分撤銷
陳三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55條)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