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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大埔縣
畢業學校
大學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71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煙酒公賣局嘉義分局薦任三級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1年參加革命互濟會,民國23年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迄今仍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成鼎(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宣耿部分核准,其他之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1年參加革命互濟會,民國23年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迄今仍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機秘(乙)第1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1年參加革命互濟會,民國23年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迄今仍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達字第0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宣耿部分核准,其他之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冷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