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1142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六年二月在日本東京參加偽「台灣獨立黨」按該黨係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為目的,自屬叛亂組之,該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復任命為該黨東南亞特使,在印尼雅加達各地從事活動,並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返台後,仍籌組「同心會」秘密從是「台灣獨立」之動,核其所為,顯係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