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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初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680號
原始職業
廣告商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被控犯行描述

高尾雄受陳三興誘惑,參加組織「改進會」,又名「學進會」,「青年會」,「興台會」,「復興台灣會」,「台灣民主同盟」,陰謀推翻政府,台灣獨立。常秘密開會,討論擴展組織,聯絡方法,爭取社會人士支援等問題。四十八年初,該組織與另一「亞細亞同盟」組織合併,更名為「台灣聯合戰線」,又稱為「台灣獨立聯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洛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洛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三興誘惑高尾雄參加組織,陰謀推翻政府,建立所謂「台灣民主共和國」。高尾雄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圖組天馬隊以顛覆政府,並鑄製旗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高尾雄加入陳三興發起之叛亂組織。年輕識淺,犯行尚輕,按參加叛亂組織罪,減處徒刑七年(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機秘(乙)第92-75號、(52)侍戰丙第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台統(二)達字第06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洛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洛字第4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