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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黃佩端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黃佩端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715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陳彰
、
陳宣耿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19年在廈門加入革命互濟會,民國20年在南靖參加匪黨主持之民眾大會,迄今仍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8月2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張棟銘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陳宣耿
、
陳彰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長)、
成鼎
(審判官)、
趙華通
(審判官)、
聶開國
(審判官)、
蔡慕陶
(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張棟銘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陳宣耿
、
陳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
成鼎
、
趙華通
、
聶開國
、
蔡慕陶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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