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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71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19年在廈門加入革命互濟會,民國20年在南靖參加匪黨主持之民眾大會,迄今仍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成鼎(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