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字第041號
原始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上士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約集幹校臺籍同學林武彥、張增田、陳文旭、蔡四郎等,先後在淡水山上、幹校校內、及北港鎮蔡四郎家等處,秘密會商四次,首次開會時,黃聰明即提議創立「臺灣青年同志會」,進行步驟,先在學校,即部隊拉攏臺籍青年,參加組織,視發展情形,再行決定行動,最終目的,為脫離中華民國政府使台灣獨立(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鏡棠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李濃(審判長)、陶有恒(審判官)、蕭凱(審判官)
書記官
尹煜生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004號、(52)澈渥呈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李光業(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004號、(52)澈渥呈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何昭南共同從事「台灣獨立」組織活動,先後四次約集幹校臺籍同學林武彥、張增田、陳文旭、蔡四郎等,在淡水山上及後山電台、北港鎮蔡四郎家等處,秘密集議,黃聰明提議創立「台灣青年同志會」,共同發展組織,分別在學校吸收台籍青年,參加叛亂組織,進而擴大社會民衆,意圖脫離中華民國政府,使台灣獨立(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渥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李光業(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渥字第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尹煜生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