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三十八年上海陷匪後留居,丁恐不易獲得匪方獲准來台,迺商吳匪雯,吳匪告以台灣不久即將解放,如能為「人民立功」,可協助其出境,經丁同意,交付其任務,為策反舊識飛行員盧季英、周敬堯駕機投匪,及調查我政府機構駐在地,以利匪接收,並約定秘密通訊方法後,即於轉道香港來台,經查覺移送(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