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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舊貨商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三十八年上海陷匪後留居,丁恐不易獲得匪方獲准來台,迺商吳匪雯,吳匪告以台灣不久即將解放,如能為「人民立功」,可協助其出境,經丁同意,交付其任務,為策反舊識飛行員盧季英、周敬堯駕機投匪,及調查我政府機構駐在地,以利匪接收,並約定秘密通訊方法後,即於轉道香港來台,經查覺移送(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渥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渥字第566號、(52)澈渥呈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