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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合作社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42號、(53)警審特字第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罪刑撤銷。

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洪為匪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罪刑撤銷。

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凉字第5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2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覆普涼字第0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罪刑撤銷。

劉世龍、林文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陵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