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水口高級小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昌明訓練班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本(52)年二月十六日美記者至該班訪問時,被告歪曲批評,謂「老百姓怕官,官怕王,王怕洋鬼」,三月一日中午,被告領取上半月薪餉,因其借支被扣,當場撕毀所領之台幣壹百五十元,並謂:「借一點錢就要扣,國民黨就是這樣垮台的,天下烏鴉一樣黑」各等語,及其日記中記載:「無怕官,再怕管,這個地方是你們的勢力範圍,還有什麼好說」又「國民黨一班中等長官,本質還是不改,具備一副了不起的架子,欺負下級……」等詞句,故意興波做浪,製造是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曾健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月十六日美記者至該班訪問時,歪曲批評謂:「老百姓怕官,官怕王,王怕洋鬼子」。三月一日中午,被告領取上半月薪給,因借支被扣,當場將餘款台幣一百五十元撕毀,並謂:「借一點錢就要扣,國民黨就是這樣垮台的,天下烏鴉一樣黑」等語。又被告日記中記載有:「無怕官,再怕管,這個地方是你們的勢力範圍,還有什麼好說」。及「國民黨一班中等長官,本質還是不改……」等。(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李璟(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字第0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5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