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1066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煙酒公賣局基隆分局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朱順興於民國卅三年參加青年軍卅五年七月間復員返鄉得與其早年參加匪黨幹部之胞兄朱順義相晤數度長談受其毒素燻染致思想左傾卅八年任職丹陽縣訪仙鎮鎮隊附當共匪入侵丹陽時被告率部退至江浙交界處分水嶺遇共匪伏擊被俘後遣散還鄉將其送入遣散人員訓練班受訓兩星期再由朱匪順義保荐到鎮江專員公署接受匪之地方基層幹部訓練一月後派至丹陽虞江鄉充「人民政府」交通幹事……於四十二年十二月獲進入境來台抵台後見各方保防嚴密無計可施乃以暗語報告香港聯絡站後潛伏蟄居(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涼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受其胞兄朱匪順義之薰染思想傾匪於民國三十八年四月間充任我政府丹陽縣訪仙鎮對附時因匪進犯率部撤退至江浙交界處分水嶺被匪俘擄後在匪遣散人員訓練班受訓兩星期同年五月間經朱匪順義介紹參加匪黨組織三十九年四月任匪偽丹陽縣虞河鄉人民政府交通幹事歷時四月……至四十二年十二月間由港入台以政府防諜嚴密潛伏未敢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