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一年五月,由原籍廣東惠陽隨饑民集體逃亡香港,同年七月經政府接運來台,八月三日參加本局大陸工作訓練,惟於訓練期間意志消沉,言行荒謬,並曾領導要求加薪,擾亂訓練工作,以其涉有匪諜嫌疑經交付偵查雖未發現其叛亂事證,但經訊明其於偽惠陽三維鄉中心小學讀書時曾接受匪黨毒化思想訓練,先後為匪宣傳「土改」「鎮壓反革命」「統購統銷」等政策而其平時亦經常閱讀「共產黨黨員思想」「毛澤東矛盾論」「馬克斯思想」「唯物論」等匪黨理論書籍,致使思想薰染匪黨毒素甚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