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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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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2)具畏字第2490號
原始職業
海軍灃江軍艦食勤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共同謀議劫取灃江軍艦並叛逃投匪(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蔭軒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0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李明(審判長)、傅昌年(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潘字第01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共同謀議劫持灃江軍艦投降叛徒(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呂秀亭(審判官)
書記官
張蔭軒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司徒潔(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嘉尚(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司徒潔(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况字第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嘉尚(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法瀋字第22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郭勳景(審判長)、賀啟璋(審判官)、章景岳(審判官)
書記官
劉飛龍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監台院調字第2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于右任(監察院院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萬來、高金郎、謝發忠、林明永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陰謀劫艦投降叛徒(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萬來、高金郎、謝發忠、林明永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邱萬來怨恨副長處罰過嚴,一時衝動,倡議劫艦投匪,而高金郎、謝發忠、林明永等予以附和,共謀犯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萬來、高金郎、謝發忠、林明永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潘儀(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准字第4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覆高准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萬來、高金郎、謝發忠、林明永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陵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