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法審字第0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青萍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3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3,法審,0035
【裁判日期】530327
【裁判機關】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
【受裁判者】沈有聰、沈孝峰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海司第一軍區司令部判決 (53)法審字第035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沈有聰 男 十七歲 福建福州人 海軍士官學校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學生二等兵 家住基隆市 在押。
選任辯護人 吳騰霄律師
被 告 沈孝峰 男 十七歲 浙江嘉興人 海軍士官學校第三大隊第七中隊學生二等兵 家住台北市
指定公設辯護人:楊富宏
右被告等因民國五十三年度審字第零二零號叛亂一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沈有聰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肆年。
沈孝峰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
沈有聰、沈孝峰均係海軍士官學校學生二等兵,緣該校為鼓勵學生上進,編訂「命運靠自己創造」軍歌,其詞略為「天不靠地不靠本領最重要,有理想有目標努力向前跑鼓動世界的高潮開闢自由的大道,消滅那豺狼虎豹,命運靠自己創造」詎被告等刁頑成性,沈有聰於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在該隊寢室,課堂、及隊伍行進中,竟將該歌改為「天不怕地不怕,跟著共匪跑,帶著槍,帶著刀,跟著共匪跑,鼓動世界的高潮,開闢自由的大道,消滅那豺狼虎豹,雞巴靠自己創造,跟著共匪,跟著共匪,跟著共匪跑」,沈孝峰則於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晚該隊前往課室途中,將該歌改唱「天不怕地不怕,只怕踢正步,跟著共匪打倒中華民國」等詞句,以利叛徒之宣傳,案經該校查覺,解部法辦,軍事檢察官訴請審判。
理由
本件被告沈有聰、沈孝峰就其右揭時地將「命運靠自己」歌詞改唱為反動字句之事實,迭於審檢兩庭供承無隱,核與該校五十三年元月二十五(53)沂三字第零一一號函送筆錄相符,並有同隊學生申克珍、丁原偉、卓哲成到庭指証屬實,供証兩確,洵堪定 ,查共匪竊據大陸,倒行逆施,實為國家叛徒,政府在討伐,被告等竟當衆分別高唱反動歌詞,顯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是被告等之所為,實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責,洵無疑義,被告沈有聰先後四次,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辯護意旨,均予不採,第念被告等俱未滿十八歲,年青無知,誤觸法網,且能事後坦白承認,深表悛悔,衡情不無憫恕,爰予分別酌減其刑,以示矜寬。
據上論結:合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高金印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李簫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青萍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覆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