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聲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本(五十二)年四月廿三日以筆名「風遲」撰寫「故事」白話詩一首,發表於台北市聯合報副刊。影射 總統愚昧無知,並散佈政府反攻大陸無望論調,打擊民心士氣,無異為匪張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