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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范根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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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范根才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省)
江蘇
籍貫(縣、市)
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銀行臨時工友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40號
公訴人
廖佩德
辯護人
張玉芳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范關群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4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
(審判長)、
張翊支
(審判官)、
趙華通
(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6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3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0號
公訴人
廖佩德
辯護人
張玉芳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范關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4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
、
張翊支
、
趙華通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4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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