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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錦屏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司徒潔(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任教員時,將一二三民謠之歌詞「……毛澤東吃飽飯,真是一個王八蛋」之毛澤東三字改為蔣總統,教其內親及鄉民等歌唱。同年秋邀約鄉民等宴會,該被告提議:俟政府反攻大陸時,發動山地同胞,利用現有武器獵槍弓箭番刀等,搶奪武器叛亂(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况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司徒潔(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况字第163號、(53)凝况呈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4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