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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幹訓所待命人員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參加匪少年先鋒隊,接受匪思想訓練,供匪驅策。來台就讀國立華僑中學,惡劣被開除,後志願參加本局敵後工作,在受訓及待命期間,言行如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璟(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參加匪少年先鋒隊,接受匪思想訓練,供匪驅策。來台就讀國立華僑中學,惡劣被開除,後志願參加本局敵後工作,在受訓及待命期間,言行如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參加匪少年先鋒隊,接受匪思想訓練,供匪驅策。來台就讀國立華僑中學,惡劣被開除,後志願參加本局敵後工作,在受訓及待命期間,言行如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參加匪少年先鋒隊,接受匪思想訓練,供匪驅策。來台就讀國立華僑中學,惡劣被開除,後志願參加本局敵後工作,在受訓及待命期間,言行如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