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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信宜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九年被奸匪編入偽佛山建井工程處充電機工人,五十一年四月逃抵香港,同年七月經我政府接連來台,參加本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受訓。生長匪區,感染奸匪邪惡毒素甚深,致在受訓期間,言論荒謬,如「我在大陸時,比在台灣好,有好烟抽,個人經濟寬裕」「中華民國紀律腐化,一切不及共匪的好」「中國官長隊命令執行不及共匪澈底」等荒謬言論,認有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黨宗賢(審判官)
書記官
黃明友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抗普洛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九年被奸匪編入偽佛山建井工程處充電機工人,五十一年四月逃抵香港,同年七月經我政府接連來台,參加本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受訓。生長匪區,感染奸匪邪惡毒素甚深,致在受訓期間,言論荒謬,如「我在大陸時,比在台灣好,有好烟抽,個人經濟寬裕」「中華民國紀律腐化,一切不及共匪的好」「中國官長隊命令執行不及共匪澈底」等荒謬言論,認有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抗普洛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九年被奸匪編入偽佛山建井工程處充電機工人,五十一年四月逃抵香港,同年七月經我政府接連來台,參加本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受訓。生長匪區,感染奸匪邪惡毒素甚深,致在受訓期間,言論荒謬,如「我在大陸時,比在台灣好,有好烟抽,個人經濟寬裕」「中華民國紀律腐化,一切不及共匪的好」「中國官長隊命令執行不及共匪澈底」等荒謬言論,認有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抗普洛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九年被奸匪編入偽佛山建井工程處充電機工人,五十一年四月逃抵香港,同年七月經我政府接連來台,參加本局大陸工作幹部儲訓大隊受訓。生長匪區,感染奸匪邪惡毒素甚深,致在受訓期間,言論荒謬,如「我在大陸時,比在台灣好,有好烟抽,個人經濟寬裕」「中華民國紀律腐化,一切不及共匪的好」「中國官長隊命令執行不及共匪澈底」等荒謬言論,認有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洛字第5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明友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