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2年就學期間,閱讀共匪理論,思想傾匪。38年來台後,要求自詡為共產黨老黨員的周顯明介紹加入匪黨,周顯明騙其已介紹加入,在黨證尚未發下便自詡為共產黨員;後在其女友返回大陸工作時,將原本領導之讀書會交予劉懋繼續領導;又企圖幫助周顯明逃亡;民國41年編輯山地民眾教材,「內有我們如不趕快反攻大陸,解救同胞,將來情形會更為困難」等謬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