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三十八年元月間,原籍安徽鳳陽為匪竊據後,經其族叔及匪幹劉華光介紹投入匪偽江淮軍區警備司令部充汽車隊長,隨軍來台後未向政府表白被人檢擧(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三十八年元月間,原籍安徽鳳陽為匪竊據後,經其族叔及匪幹劉華光介紹投入匪偽江淮軍區警備司令部充汽車隊長,雖軍來台後未向政府表白被人檢擧(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