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未爆彈處理隊上尉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聲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三十八年元月間,原籍安徽鳳陽為匪竊據後,經其族叔及匪幹劉華光介紹投入匪偽江淮軍區警備司令部充汽車隊長,雖軍來台後未向政府表白被人檢擧(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三十八年元月間,原籍安徽鳳陽為匪竊據後,經其族叔及匪幹劉華光介紹投入匪偽江淮軍區警備司令部充汽車隊長,隨軍來台後未向政府表白被人檢擧(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三十八年元月間,原籍安徽鳳陽為匪竊據後,經其族叔及匪幹劉華光介紹投入匪偽江淮軍區警備司令部充汽車隊長,隨軍來台後未向政府表白被人檢擧(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三十八年元月間,原籍安徽鳳陽為匪竊據後,經其族叔及匪幹劉華光介紹投入匪偽江淮軍區警備司令部充汽車隊長,雖軍來台後未向政府表白被人檢擧(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5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2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