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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07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高雄女子師範學校人事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廈門參加匪「共產主義青年團」,負責書寫詆毀政府之標語。參與「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廈門市直屬委員會」,與其他組織負責人傳遞匪黨文建及通告等。吸收同事參加匪黨組織。受指示來台發展組織潛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翊支(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8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8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