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陸川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4)警檢訴字第013號
原始職業
國立政治大學講師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夏梁紹和與呂謀面後,輒向之灌輸匪黨理論,並表明其係匪方派遣來台之工作人員。該呂春沂明知梁為匪諜分子,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4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

緩刑貳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7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

緩刑貳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7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